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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父亲要与养女断绝关系能否要回房产和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0-11-23 02:36:57 阅读: 来源:货代厂家

对收养的女儿视同己出,供其上学成家,又将房产赠与女儿。产生矛盾后——

□ 本报记者 张乔

“这样的女儿不要也罢。”年过七旬的刘大爷说起自己的养女时老泪纵横。 ​  刘大爷说, 1985年,他和爱人收养了3个月大的女儿。多年来,他都与女儿生活在一起,供女儿上学,看着女儿结婚成家,并拿出了大部分资金帮助女儿购买了另一套房产。 ​  此前,刘大爷和爱人在省会拥有一套住房,爱人过世后,其放弃了应有的继承权,并将自己名下50%的产权也赠与了女儿。不过,产权证一直保管在刘大爷这儿,且约定赠与人享有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与女儿的矛盾也因为这套住房而产生。由于该房楼层较高,刘大爷遂提出卖掉该房买个低层的住房,但遭到女儿拒绝。之后,他又提出由女儿出个首付,让他买个低层小点的房屋,女儿也不答应。 ​  后来双方矛盾逐渐增加。刘大爷称,女儿未经其同意拿走了由其保管的产权证,矛盾彻底激化。“这样的女儿,我不要了!我的东西她要全部还给我!”刘大爷态度很坚决,他来到报社咨询,能否断绝父女关系,追回赠与女儿的房产,并要求女儿支付其在收养期间的生活教育开支。 ​  针对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锦坤。 ​  梁锦坤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刘大爷与其养女这种法律拟制血亲的父女关系,是可以双方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协商一致解除,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关于刘大爷现在居住的房产问题,与其女儿形成的是赠与关系且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从案情信息看,刘大爷的女儿未履行对刘大爷的赡养义务,刘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房产的赠与。 ​  另外,根据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是人类文明的情感源泉。“孝”就是要尽心赡养侍奉老人,尊敬爱护老人,“顺”就是顺从,依老人的意愿行事。孝顺就是感恩,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刘大爷夫妇将其养女抚养长大,付出了无数的汗水与金钱,作为子女应承担起赡养义务,对于老人的合理要求应该满足。否则,无论是从道德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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