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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纪委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6 04:00:20 阅读: 来源:货代厂家

红网时刻11月17日讯(株洲分站记者 曹缇 通讯员 朱纪宣)近日,株洲市纪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炎陵县船形乡沿楠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满生违纪案。2015年12月22日,陈满生违规操办乔迁宴,设宴18桌,收受叶某某等11名非亲属礼金共1960元;2014年5月,陈满生在履行船形乡原沿潭村(村级组织合并前)贫困户评议小组组长职责的过程中,违规将刘某某等8户不符合要求的对象评议为建档立卡贫困户;2014年7月,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满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17年10月,船形乡党委决定:给予陈满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攸县水利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原负责人龙江、技术负责人陈新乐、报账员刘亿兰违纪案。2011年,龙江违规在管理服务对象处兼职取酬5000元;2013年9月24日至9月28日,龙江违规组织项目部工作人员陈新乐和刘亿兰公款公车出省旅游;2011年至2012年陈新乐违规在管理服务对象处兼职取酬4.25万元;2012年12月,三人套取和截留小农水项目资金,私设小金库;2014年7月,截留2011年度小农水项目工程款5.1万元,三人各分得1.7万元;2015年2月,龙江和刘亿兰违规将公款借给他人。2017年10月,攸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龙江留党察看二年、撤职(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给予陈新乐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刘亿兰留党察看二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醴陵市改制办原副主任梁清武违纪案。2011年至2015年期间,梁清武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为其连襟李某某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涉及工程总价1246915元。2015年7月、8月,改制办原主任汪洋(另案处理)与梁清武等人商议,违规组织公款旅游,两次旅游分别违规报销行程费用43330元、17200元。2017年10月,醴陵市纪委决定:给予梁清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株洲县龙船镇计生办干部刘金华违规收受红包礼金案。2015年4月,株洲县龙船镇板塘村村民李某委托刘金华帮其收养的女儿办理上户手续,刘金华先后两次向李某索要现金9000元和4条香烟,作为办理上户手续的“相关费用”。之后,刘金华一直未能帮李某女儿办理上户手续,且将9000元现金和香烟挥霍一空。2017年9月9日,在县纪委调查期间,刘金华委托县纪委将违纪所得的9000元和香烟折扣款2000元,共计11000元退还给李某。2017年9月,株洲县纪委决定:给予刘金华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天元区新马社区党总支部委员罗传龙违纪案。罗传龙在社区担任治违控违专干期间,在其姐姐为父亲操办70岁寿宴时,罗传龙邀请部分同事参加,并接受同事所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礼金共计2100元。另外,罗传龙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0月,天元区纪委决定:给予罗传龙党内警告处分。

6.石峰区卫计局原副局长易应良私车公养案。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易应良未按石峰区公车改革要求将自己保管的公务油卡上交单位,私自保管并在2017年3月至9月期间,给自己的私车加油21次,共计5278元。2017年11月,石峰区纪委决定:给予易应良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这6起典型案例说明,目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抱有“吃点喝点无所谓”“发点拿点是小节”的侥幸心理。这些“小心思”不仅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无视纪律、没有戒惧的体现,在党和群众之间砌上了一堵无形之墙,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通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把“治陋习、树新风”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切实增强忧患意识,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以钉钉子精神,把作风转变的好势头保持下去,决不能有“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确保作风建设要求真正落地生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老问题,关注新动向,对党的十九大后还顶风违纪、不收敛、不收手的一律顶格处理,绝不姑息;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持而不息正风肃纪,巩固和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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